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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数码产品销售存在"三大陷阱"红木家具

2022-11-09 12:29:21

曝光:数码产品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码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新宠。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相应的选购经验,因受欺诈而提起维权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经对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数码产品的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陷阱一:“挂羊头卖狗肉”

此类手段大多用于出售封闭外包装盒的产品。设置陷阱的方式通常是:在推销时,先向消费者展示质量优良的样品,待消费者对该产品试用满意并产生购买意向后,销售商便假装拿出所谓的新机(有外包装)给消费者,而包装内商品却是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此时若消费者未及时检验包装中货物的质量,便极易中招。当消费者回家使用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销售商常常会抵赖称该商品并非其所卖产品,而是被消费者自行调换的产品。消费者若不能证明该商品确实为该销售商所卖,即使诉至法院也常常会吞下败诉的苦果。

应对策略:1.应及时开封验货。消费者最基本的鉴定假冒商品的方法是: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无论是从法院认定还是从专业的质量鉴定机构认定上,这一点都是最简单但却最行之有效的方法。2.做好商品的证据保全工作。首先向销售商索要发票,同时,消费者应要求销售商对产品的包装盒和产品本身进行标记。比如在发票上抄下包装盒上以及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或在盒上、产品上要求销售商作出明确的标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标记确认该商品的销售商,从而为主张权利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

陷阱二:销售商的“商业惯例”

这类手段常常抓住消费者不太熟悉产品销售环节的弱点,通过销售商的话语以及其他方式的蒙骗,让消费者中招。比如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产品时,待消费者试毕质量良好的样机,买下新机器并拆封后,发现与试用的样品质量存在差异,销售商便会声称该现象为产品的个别问题,根据商业惯例或者厂家的规定是不退不换的。消费者此时若轻易相信该类说法,自认倒霉,待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便极有可能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应对策略:在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进行明确的说明,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样品方式进行买卖,所购产品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应该符合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说明。若您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试用的样品说明存在明显的质量差异时,应及时向切搅机销售商主张权利,并可在必要时要求保全所购产品和买卖试用的样品。

陷阱三: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销售商常常会作出此类产品×年保修,并终身维修的承诺。当产品果真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他们也可能会表现出极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即使多次“帮您”维修也绞切机不厌其烦。此时消费者千万小心,这可能正是销售商规避退换货义务的手段,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正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当您在销售商负责的多次维修后,陶瓷管极有可能因为超过产品的保修期而丧失了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应对策略: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上述权利,若购买的产品正是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及时主张铆钉枪更换或者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更应该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最后,提醒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检验、退货换货的权利行使等都有明确的期限,产生纠纷后应及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因懈怠丧失本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码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新宠。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相应的选购经验,因受欺诈而提起维权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经对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数码产品的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陷阱一:“挂羊头卖狗肉”

此类手段大多用于出售封闭外包装盒的产品。设置陷阱的方式通常是:在推销时,先向消费者展示质量优良的样品,待消费者对该产品试用满意并产生购买意向后,销售商便假装拿出所谓的新机(有外包装)给消费者,而包装内商品却是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此时若消费者未及时检验包装中货物的质量,便极易中招。当消费者回家使用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销售商常常会抵赖称该商品并非其所卖产品,而是被消费者自行调换的产品。消费者若不能证明该商品确实为该销售商所卖,即使诉至法院也常常会吞下败诉的苦果。

应对策略:1.应及时开封验货。消费者最基本的鉴定假冒商品的方法是: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无论是从法院认定还是从专业的质量鉴定机构认定上,这一点都是最简单但却最行之有效的方法。2.做好商品的证据保全工作。首先向销售商索要发票,同时,消费者应要求销售商对产品的包装盒和产品本身进行标记。比如在发票上抄下包装盒上以及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或在盒上、产品上要求销售商作出明确的标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标记确认该商品的销售商,从而为主张权利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

陷阱二:销售商的“商业惯例”

这类手段常常抓住消费者不太熟悉产品销售环节的弱点,通过销售商的话语以及其他方式的蒙骗,让消费者中招。比如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产品时,待消费者试毕质量良好的样机,买下新机器并拆封后,发现与试用的样品质量存在差异,销售商便会声称该现象为产品的个别问题,根据商业惯例或者厂家的规定是不退不换的。消费者此时若轻易相信该类说法,自认倒霉,待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便极有可能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应对策略:在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进行明确的说明,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样品方式进行买卖,所购产品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应该符合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说明。若您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试用的样品说明存在明显的质量差异时,应及时向销售商主张权利,并可在必要时要求保全所购产品和买卖试用的样品。

陷阱三: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销售商常常会作出此类产品×年保修,并终身维修的承诺。当产品果真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他们也可能会表现出极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即使多次“帮您”维修也不厌其烦。此时消费者千万小心,这可能正是销售商规避退换货义务的手段,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正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当您在销售商负责的多次维修后,极有可能因为超过产品的保修期而丧失了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应对策略: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上述权利,若购买的产品正是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及时主张更换或者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更应该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最后,提醒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检验、退货换货的权利行使等都有明确的期限,产生纠纷后应及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因懈怠丧失本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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